云南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前輔導13
債的消滅
1債的消滅 又稱債的終止,是指債權債務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
2債的消滅的效力:從權利和從義務一并消滅 負債字據的返還 在債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后契約義務
3清償 是指能達到消滅債權效果的給付,即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4代物清償 是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清償。
5代物清償須滿足以下條件:a須有債權存在 b他種給付與原定給付是屬不同種類的
c他種給付是代替原定給付的 d須經當事人同意
6清償的抵充 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數宗同種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確定該履行抵充某綜或某幾綜債務的制度。
7構成清償抵充的條件是:a須經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數宗債務 b須數宗債務為同種類,不同種類的數宗債務之間不能發生清償的抵充 c須債務人所為履行不能清償全部債務
8抵銷 是指二人互負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時,在對等數額內使各自的債權債務相互消滅的制度。
9抵銷的要件: a須雙方互負債務、互相債權 b須雙方債務均至清償期
c雙方債的標的的種類相同 d債務依其性質或法律規定屬于可抵銷的范圍。
10抵銷的效力:
a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消滅
b雙方債務等額時,全部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雙方債務額不等時,債務額較大的一方仍就超出的部分負繼續履行的職責
c債的關系溯及最初得以抵銷時消滅
11提存 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得將該標的物提交給一定的機關保存,從而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
12提存的主體:提存人 提存機關 提存受領人
13提存的方法:a提存人應向提存機關提出申請 b受理與提存 c制作提存公證書 d通知提存受領人
14提存的效力:
a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權人對債務的給付請求權消滅。
b提出人與提存機關之間,提存人依法將標的物交于提存機關后,提存機關依法負有保管提存物的義務。
c在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債權人有隨時要求提存機關交付提存物,并承擔必要的費用。
15從提存之日起,超過20年無人受領的提存物,視為無主財產,在提存機關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額上繳國庫。
16混同 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個人的法律事實。
17混同的原因:a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b特定承受
18免除 是指債權人以債的消滅為目的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19免除是單方法律行為。
20免除的法律特征:a免除為無因行為 b免除為無償行為 c免除為非要式行為 d免除人須具有行為能力及對債務的處分權
21免除的方式:a免除人須為免除的意思表示 b免除的意思表示應向債務人為之 c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不得撤回
22免除的效力:a債的關系絕對消滅 b從債務免除 c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不得免除
23債務更新 是指在原債務消滅的基礎上產生新債務,即為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
24債的更新構成要件:a須已經存在一個債務 b須產生一個新債務
c新債務的產生須以原債務為基礎,但其要素、內容相異 d當事人須有更新債務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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