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2022年云南成人高考民法練習題,需要的同學可自取。
四、論述題
1.論訴訟時效的效力。
答: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指訴訟時效完成時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發生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訴訟時效的效力表現在:
(1)訴訟時效為消滅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根據《民法通則》第153條的規定,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3)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利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且基于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由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2.試述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答: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即喪失該項請求權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主要在于:
(1)性質和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法定期間,而除斥期間是權利的存續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消滅的是請求權,而除斥期間屆滿后消滅的是形成權;訴訟時效的目的和作用是維護新的法律關系而否定原來的法律關系,而除斥期間的目的和作用是維護原來的法律關系。
(2)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算,而除斥期間則一般從權利成立之日(或知道撤銷事由)起算。
(3)計算方式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為可變期間,可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
(4)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時效限制;而對于除斥期間,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法院可依職權主動適用關于除斥期問的規定。
(5)法律條文表述不同。對于訴訟時效,法律條文中一般直接表述為“時效”或者表述為某項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者不受保護;而對于除斥期間則一般表述為某權利的存續期間為多長或者應于何期間內行使或多長時間不行使即不得行使。
3.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有何不同?
答: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發生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暫停計算時效期間,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全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都是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事由發生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法律制度。其不同表現在:
(1)發生的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的中斷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的任何時候。
(2)發生的法定事由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所不能決定的事實;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為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實。
(3)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為不將中止事由發生的時間計入時效期間,中止事由發生前后經過的時效期間合并計算為總的時效期間。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為在中斷事由發生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作廢,重新開始起算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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