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前輔導7
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 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a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b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c民事法律行為是能發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a意思表示為單數還是復數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是指僅有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是指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b是否有對價
有償法律行為 是有對價的法律行為,一方從對方取得利益須支付一定的財產代價,任何一方在沒有給予對方相應的代價時,不能從對方取得相應的利益。
無償法律行為 是指沒有對價的法律行為,一方從對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不需向對方支付財產代價。
c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雙務法律行為 是指當事人雙方均負擔相應義務的法律行為,一方的義務也就是另一方的權利。
單務法律行為 是指當事人一方僅負擔義務而另一方僅享有權利的法律行為。
d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諾成性法律行為 又稱不要物行為,是指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不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
實踐性法律行為 又稱要物行為,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為。
e是否須采用某種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為 是指須采用某種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為 是指法律不要求須采用某種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采用何種形式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
f其與原因的關系
要因法律行為 又稱有因行為,是指與其原因不可分離,原因不存在,法律行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為。
無因法律行為 又稱無因行為,是指其可與原因相分離,原因存在與否不影響其效力的法律行為。
g發生效力的時間
生前法律行為 又稱為生存行為,是指其效力發生于行為人生存時的法律行為。
死后法律行為 又稱為死因法律行為,是指于行為人死亡后方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如遺囑)
h法律行為相互間的關系
主法律行為 是指兩個有聯系的法律行為中,不依賴于他行為而可獨立存在的法律行為。
從法律行為 須依賴于其他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
4意思表示 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是指行為人欲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內在意思的外在表現。
5意思表示的形式:1口頭表示 2書面表示 3默示表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6意思表示的分類:
a表示方式
明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以語言文字或者法律或交易習慣所確認的其他表示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表示 是指通過表示然的行為來表示其意思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有無相對人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有表示對象的意思表示。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是指沒有表示對象的意思表示。
c表示到達對方的方式
對話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為對方了解范圍的意思表示,如當面或用電話所為的意思表示。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為對方了解而是間接入于對方了解范圍的意思表示。(如書信、第三人傳達)
d意思表示有無瑕疵
健全的意思表示 是指無瑕疵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7*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8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a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通謀虛偽表示、隱藏行為)
b無意的不一致(錯誤、誤傳)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a受欺詐的意思表示 b受脅迫的意思表示 c危難中的意思表示
9意思表示的解釋 是指闡明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含義。
10民事行為 是民事主體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行為。
11民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a行為人 b意思表示 c標的(行為的內容,即所要達到的效果)
12民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a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13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是指行為人設定一定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否的民事法律行為。
14條件的特點:a須為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
b須為將來能否發生并不能可定的事實
c須為合法的事實
d須為當事人約定的事實
e須為與當事人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實
15條件的成就(發生)不成就(不發生)
16條件的分類:
a條件的作用
停止條件 又稱延緩條件,是指關系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條件。
解除條件 是指關系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條件。
b條件的內容
積極條件 是指以某種事實的發生為內容的條件。
消極條件 是指以某種事實不發生為內容的條件。
17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是指當事人以將來確定到來的客觀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為。
18生效期限 簡稱始期,又稱延緩期限,是指決定法律行為為效力發生的期限。
終止期限 又稱終期,是指決定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期限。
19無效民事行為 是指更本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自始確定的、當然的、完全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20無效民事行為的特征: a無效民事行為始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
b無效民事行為是自始不能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
c無效民事行為始確定的當然無限的民事行為
21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行為
c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d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e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f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g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
22無效民事行為的后果:a不得履行b 返還財產c 賠償損失d 收繳財產歸國家或者返還財產給集體、第三人
23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 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的民事行為。
24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特征:
a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為
b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是可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
c可撤銷、可變更明示行為是只有當事人才可以主張無效的民事行為
25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的種類:
a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b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c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形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26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又稱效力未定民事行為,是指于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
27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特征:
a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于成立時是否有效或無效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民事行為
b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既可成為有效的民事行為,也可成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28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種類
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務行為
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該行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則該行為無限。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b無權代理行為
對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c無權處分行為
d債務人同意欠缺的債務移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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